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16浏览次数:943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保证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调课、停课及代课管理暂行规定(院教[2006]40号》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原则:课程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授课时数。

二、定义:调、停课是指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地点、更换任课教师、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

三、调停课说明:

1)可申请调课的情况:

① 任课教师如因病、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的。任课教师必须出具医院病历和病假条、会议通知书等相关证明,写出请假条并由系部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字,之后方能到教学办办理手续,填写《调(代)课申请/审批表》,调/停课须注明补课时间。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教学办请假,并提前通知到任课班级。任课教师应一周之内到教学办补办手续,否则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规定处理;

   ② 学校重大活动或者会议交流。任课教师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全校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时,须经主管校长批准,予以临时调课;

    ③  其他经院领导批准的特殊事宜。      

2)遇有下列情况不予调课:

    ①  教师校外兼职与学生课程冲突;

    ②  教师攻读学位与学生课程冲突。

四、调、停课申请批准后,任课老师至少应于上课前一天通知到上课学生。确实无法及时通知到位的,任课教师委托教学秘书或辅导员通知。

五、注意事项:

1)各系部及教学办要加强对调课后补课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调课补课安排上课的老师做旷课处理。

2)任课教师因各种原因需要其它教师代课时,原则上应由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事先经系部主任及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经过批准方能代课。

六、奖惩措施:

1)教学管理办公室每学期末对各系部的调、停课及代课情况进行公布,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累计学时超过6学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该学年度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2)学院组织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如需调、停课时,必须事先报送主管院长、教务处批准,否则不得安排。

3)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将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4)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