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外院[2015]1

外国语学院院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国语学院院务委员会(简称院务委员会)是学院行政管理议政机构,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为了完善学院的民主管理,促进院务公开,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推进学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学院主要管理职能的正常履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总支委员、各办公室主任、各系(部)主任及教授代表担任。院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两人,分别由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为院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其他成员为普通委员。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学院行政班子任期相同。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院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议政职能,主要针对下列重大事项开展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审议学院长远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

(二)听取并评议学院年度工作总结。

(三)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学院行政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五)讨论和审议学院年度收入分配方案。

(六)审议和讨论事关学院全体教职工利益的其它事项,以及学院领导班子提出的需要由院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七)向全院教职工宣传、解释院务委员会的决议。

第七条院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由院务委员会会议及时做出撤销或罢免其委员资格的决议,并推选递补者;涉及到需要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履行组织程序的,待召开相应会议时再按有关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院务委员会委员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忠实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按要求参加院务委员会会议。

(二)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不做损害学院利益或有损于学院声誉的事。

(三)在由院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评选活动中,参评者应执行回避原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院务委员会议。院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有效。

第十条 学院的学科、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重大事项须在院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与会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当会议做出决定时,只能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不得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外国语学院院务委员会成员名单任:汪燕华、刘晖执行委员:夏永祥、欧秋耘、郑奕员:李春芳、周劲松、罗晓黎、黎闯进、冯婷、王晓刚、黄华明、陈凌云、李明书:周劲松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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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院
[2015]2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学术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使外国语学院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外国语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设立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学术研究的机构,是外国语学院最高的学术评议、咨询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由5-9人组成,另设秘书1人,委员由教代会讨论决定。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即调整或重新组建。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我院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及学者组成。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第五条审议外国语学院的科研发展规划,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论证、推荐,对成果进行审议,鉴定。

第六条指导外国语学院的学术活动,对外国语学院教师的科研项目和学术水平作出评估;对申报上级科研奖励的成果进行审定、推荐。

第七条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选拔学术带头人。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有关部门推荐科研先进分子或集体。

第八条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第九条负责外国语学院学生优秀毕业论文、新进教师考核、教师职称申报的审议及推荐工作。

第十条负责外国语学院骨干教师和学术带头人的考核、审定和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为完成学术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必要时随时召集。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委员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学术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由教代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汪燕华

员:张俊、王文明、刘晖、欧秋耘、郑奕、李杰、徐元科、黎闯进

书: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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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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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院[2015]3

外国语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语学院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工作方面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外国语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学院教学委员会在学院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评估、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第三条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由5-9人组成,委员由教代会讨论决定,任期两年。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委员要求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热爱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业务基础好,教学能力强。


第三章

第五条健全学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条例。

第六条建立健全组织、协调、管理制度,推进全院的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事项。

第七条组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检查教学计划与教学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讨论并审定新专业申报方案、教学改革方案。

第九条组织精品课程、主干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教学质量的监控和信息反馈,充分发挥教学评价的激励、导向和促进作用。

第十二条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探索推广适合我院的教学方法,改进课堂教学,使之更有利于学生外语实用能力的提高。

第十三条负责新进教师的考评和推荐。

第十四条负责教材质量评估的研究,做好推荐优秀教材的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全院优秀教学奖候选人资格的审定。

第十六条负责教师教学竞赛的组织、选拔和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章程经由外国语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语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欧秋耘

员:汪燕华、郑奕、罗晓黎、黎闯进、冯婷、王晓刚

书:黄华明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