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教学管理及后勤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实践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3)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含监考);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4)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5)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l/2,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6)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学生出现严重伤亡事故。
(7)丢失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教学管理档案。
2.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2)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3)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4)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5)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作弊严重、出现雷同卷、考试资料损毁或考试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填写与上交考场记录。
(6)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绩;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毫无根据地随意更改成绩,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丢失考试成绩。
(7)不按要求整理试卷管理档案或丢失试卷。
3.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成绩等重要管理档案。
(3)由于个人工作失职,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5)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三、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实践类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2)未经各院(系)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4)教师在上课或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或通讯工具发出声响,影响教学,或接待来访者。
(5)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6)阻挠教学督导员,或阻挠由学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员听课。
(7)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8)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或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9)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2.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1)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2)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考试试卷,或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试卷内容有较多差错。
(3)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批改试卷或总分不认真,出现差错。
(4)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试卷;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1)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总份数达2%。
(2)各种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而造成不良后果。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4)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5)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
(6)院(系)、教研室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因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两周后学生未拿到教材。
(7)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严重后果。
(8)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
(2)教务处向相关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4)单位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核)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2.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扣发责任人业绩津贴200-800元,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罚责任人业绩津贴800-1500元,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l份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称职,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业绩津贴1500-3000元;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附则
1.各单位如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上报教务处,任何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2.相关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3.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4.外聘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课酬,直至取消授课资格。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九月
根据院教[2006]4号《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