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02发布时间:2025-11-2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责任意识,同时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所有设立的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院、培养能力、资助育人”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择优录用、遵纪守法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固定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工作助理岗位:6名,主要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二)教学工作助理岗位:4名,主要协助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及教师处理教学相关事务。

(三)党政工作助理岗位:2名,主要协助学院党政办公室处理日常行政及党务事务。

(四)实验室助理岗位:4名,主要协助管理与维护外语智慧教学中心实验室及相应场地

第五条 以上岗位数量可根据学院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求进行动态微调,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学工部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工作助理岗位职责:

协助处理学生日常事务咨询、材料收发、信息统计与录入等。

协助组织、筹备学院学生活动,负责相关会务及后勤保障工作。

协助管理学生工作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四)协助开展学生党建、学生资助、学生管理与服务、学生就业服务、学生心理健康等工作。

完成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教学工作助理岗位职责:

协助进行教学资料的整理、复印、分发与归档。

协助处理与教学运行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如成绩录入核对、教学信息传达等。

协助教师进行课程相关的准备工作,如教学设备检查、教具准备等。

完成教学管理部门或指导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党政工作助理岗位职责:

协助处理学院日常行政事务,如文件流转、报刊收发、办公用品整理等。

协助进行党务相关材料的整理、信息录入与档案管理。

协助学院会议、活动的准备保障工作。

完成党政办公室老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行政及党务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助理岗位职责:

协助实验室管理员进行实验室的日常开放、关闭与秩序维护。

协助检查、维护实验室设备、软件,报修简单故障。

协助管理实验室资产,做好使用登记。

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

完成实验室管理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申请条件:

外国语学院在读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且在岗位少至少能工作一学期。

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有服务奉献精神。

学有余力,能妥善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技能和必要的时间保障。

符合具体岗位提出的特殊技能要求(如实验室助理需了解基本设备操作)。

第十一条 选聘流程:

发布通知:学院每学期初统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明确岗位名称、职责、要求、招聘人数及申请方式。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资格审查与考核:由学院助学工作部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科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实验室)根据需要组织面试或技能考核,初步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对于个别重要岗位不是贫困生的需要提供情况说明,报学工部备案

公示与录用:拟录用名单报学院审核后,在院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录用,并由学院(或指定用人科室)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勤工助学学生由具体用人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与岗前培训。

学生须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如因故不能按时到岗,须提前向指导老师请假。无故缺勤或表现不佳者,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其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考核:

考核分月考察和学期总评。用人科室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考核结果作为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续聘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酬金发放: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按月核算发放。

第十五条 岗位调整与终止:

学生原则上必须工作一学期,却因学业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向用人科室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待用人科室批准,学院新招聘人员到位后,办理离岗交接手续。

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或违反相关规定者,学院或用人科室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结果报学院助学服务部

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补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11起施行原办法废止